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于个人所得税务政策的公告
录入编辑:AB模板网 | 发布时间:2023-01-08
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于个人所得税务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办法〉的通知》(财税〔2021〕101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人缴费,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死亡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缴费后取得的实际收益也可以计算为个人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布)(财税〔2021〕101号)第三条规定,
一、参加人个人养老金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参加人按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所得,依法计算缴纳。
其中,参加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参加人投资收益的部分,按照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比照个人所得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参加人因领取个人养老金而增加的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税〔2006〕3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等研究开发以及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所述事项而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第二条规定第一款(八)项,工资、薪金所得税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按照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对缴费义务人和缴费人数均实行定额扣除,并增设递延纳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财税〔2021〕101号)第四条规定,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距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超过5年,其参保缴费的个人养老金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由参与人自行选择。
参加人有多个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存本息以及转入新账户的本金合并计算。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的待遇领取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
第五条规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存续期内(指缴费期和领取期)所产生的利息、本金和利息,可以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三、参加人按月或者分次领取的资金数额按照每月1000元人民币或者每年20000元人民币确定。
参加人每年缴纳的资金数额上限为12000元,缴费上限与其按月或者分次领取的收入相关。
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应当同时具有本市户籍。
参加人应按照《个人养老金暂行办法》规定,如实填报个人养老金缴费、领取等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参保人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申报缴纳个人养老金时,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关个人养老金账户信息及身份证件号码。
相关纳税事项办理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办理。
参保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二维码。
四、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收入,在扣除12000元人民币基本养老金后,余笔合计金额超过12000元的部分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过12000元的部分,按照5%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领取个人养老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要按照规定缴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财税〔2021〕101号)第四条规定,参加人在领取个人养老金期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参加人应当在领取时向扣缴义务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参加人享受个税优惠政策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参加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期间。
其中,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按照以下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三)非境内居民个人,按照每人每年12000元的标准,连续缴费6年以上。
【提醒】参加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指定互联网渠道购买,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销售的具备个人养老金功能的产品购买。
请广大参保人员注意查收相关部门推送的信息及政策解读。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前,已参加并完成个人养老金制度试点工作的城市,可以继续实施本公告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已参加并完成个人养老金制度试点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缴费期间或者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本公告发布前,参加人未享受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自愿补缴参加人缴费时实际缴纳的税款,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本公告所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募集资金在商业银行设立的个人专用证券投资理财或其他形式(以下统称账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金融产品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引导自然人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并提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七、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附件1:
个税政策(注:本公告第三条第(一)项中“个人”的范围包括: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人员。)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每月应纳税收入额。
本公告所称“取得”包括,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取得经营活动所得或者其他所得;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