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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起,这15条新政会计人必须知道

录入编辑:AB模板网 | 发布时间:2023-01-08
2023年起,这15条新政会计人必须知道2023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正式实施。会计行业在经历了10年的快速发展后,也迎来了一系列政策变化,那么这些政策对于会计人来说,都是什么?企业如何使用新的财务软件进行核算?对于···

2023年起,这15条新政会计人必须知道

2023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正式实施。

会计行业在经历了10年的快速发展后,也迎来了一系列政策变化,那么这些政策对于会计人来说,都是什么?

企业如何使用新的财务软件进行核算?

对于企业来说又有哪些优惠呢?

下面这些政策你一定要知道!

一起来看看吧~

一、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022年11月5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取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等职业资格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34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十二条“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已经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接受指导(培训)。”

这就意味着:以后将不再有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师以及注册会计师。

对于已经取得初级、中级会计师以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学员来说,在2023年后将会直接取消初级和中级的考试;对于还没有取得证书的人员来说,如果没有继续学习和参加继续教育,也无法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二、新的财务软件应用需要注意的事项

目前,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2)》。

该《指南》明确指出:使用新的财务软件,不能同时使用旧的软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同一家企业使用多个不同版本的财务软件核算,并且该企业又没有单独安装财务软件,应当选择在最后一台计算机上安装,并且安装的操作系统也应当与企业其他计算机系统一致。

对于已安装财务软件的单位,如果是新购买计算机且已安装财务软件,可以在财务办公系统中自行设置相关参数和条件,也可以按照该系统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指南》还强调:在实际业务处理中,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具体财务制度规定设置账户及其金额。

使用新软件时要注意对数据安全问题,如果没有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的话,很容易出现系统故障导致数据丢失。

最后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企业版和个人版财务软件。"

三、企业不得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促进会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3〕101号)等文件精神,财政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的通知(财会〔2017〕8号)》。

在明确会计人员范围、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对从事会计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从业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二是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分别规定了相应从业年限要求;三是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财会知识和技能。

本通知第五条至第七条主要内容,则是国家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准入及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发放与使用进行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要求从事财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进行条件限定;三是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财务管理人员”)取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规定;四是对从事会计工作和办理涉税业务时适用不同规则进行规定;五是通过考试形式测试从业能力。

四、“双罚”制度在部分省市落地

随着202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正式实施,各地陆续开始推行“双罚”制度。

浙江省财政厅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实行“双罚”:对当事人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既要依法给予处罚,又要通过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措施责令改正。

浙江省财政厅在《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等5个配套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对当事人违反《会计法》和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禁止性情形,在双罚基础上,对当事人有更高程度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文件内容可知,部分省市已经开始推行“双罚”制度。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废止

该公告废止的条款主要包括:

1.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纳税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三)擅自中止、终止征税或者抵扣、出口退税以及虚开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行为的。

2.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中,“造成税款损失或者滞纳金支出50万元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同时废止

自2022年12月1日起,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财务通则》)同时废止。

这意味着,会计从业人员今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时候,将不再受“会计法”和“财务通则”之约束。

对于没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企业来说,这些法规不会影响企业继续做好账证、报表工作,但是对于没有做账基础的企业来说,这些法规有可能会对账务处理造成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相关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以有效凭证开具时间为准),各单位可按照规定使用新的财务软件管理系统或者对旧的办公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已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可以在2022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旧财务软件衔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七、《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废止

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废止的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70号)、《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办法》(财会〔2007〕5号)等6部行政法规。

其中,第一条中关于“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另外,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此次废止的行政法规中,关于“财政部门”的修改内容也有所变化。

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第(三)项分别调整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条第(四)项调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案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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