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化更多的常见问题解析
录入编辑:AB模板网 | 发布时间:2023-01-10外商投资企业变化更多的常见问题解析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登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自该等变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外资企业因合并、分立,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外商投资企业变化更多的常见问题解析
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登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自该等变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资企业因合并、分立,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外资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有外国投资者名称或其简称的(但不包括以下内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第七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而增加注册资本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其他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注册资本。
一、如何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行“一口受理”制度,即由一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外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审批。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实施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4号)规定,申请人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个月内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变更登记应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的,不属于行政许可审批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自核准之日起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当按照新名称办理:
其中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吊销而未被吊销、撤销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后,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向企业住所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企业变更(撤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新的公司名称预核名通知书》;
另外,为保障企业合并、分立程序正常进行,避免因新旧公司主体变化引起名称变更程序出现混乱情况,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下列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公司(集团)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与公司(集团)名称相同且属于该(集团)所属行业的其他公众熟知的企业或组织的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额是否可以调整?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比例和出资额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9号)规定,注册资本在境外发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章程的约定缴纳。
其中,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出资缴付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时可以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中明确,增加注册资本的,可以根据情况对原协议和其他有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适当修改。
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出资、以实物、技术等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合资合作”)的,合资各方应在合资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缴出资额。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变更注册资本时可以根据股东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进行增资,具体内容见《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四、股权转让时,需要哪些手续和资料呢?
1、《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审批表》(该表格应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受让股权的相关协议;
4、股权转让价格,如果股权转让价格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不超过20%,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否则需要支付罚款;
5、外国投资者提交中国投资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在中国投资的证明,否则需要由外国投资者向中国投资管理机构提供。(注:外资并购、外商独资企业变更等情形除外);
五、变更法人营业执照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准或者登记变更。
按照上述规定,根据中国《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有一个“宽限期”,即为3个月。
但是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企业设立条件另有限制的除外”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成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以及有关管理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外商投资企业在变更注册资本时有可能超过三个月。
但是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的。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设立新的合资经营企业者应自新公司成立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二条“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向原核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怎样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呢?
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首先要确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是有权代表企业行为的法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本人。
确认新任主体信息: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后再确定。
如果无法确定新任主体信息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确认。
一是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要求新聘法定代表人提供其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以及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或者申请变更登记时也可以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是通过“中国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查询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等基本信息,并通过查询结果与原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
在工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时,还需要向原企业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此外,工商登记机关还可以根据原企业和现公司经营情况,通过查阅其经营档案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文件资料的方式来确认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公司现任实际控制人。
七、申请名称变更及经营范围新增,有哪些要求呢?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规定的名称,如有需要变更的,在企业办理登记前应当先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2)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经营范围时,不需要提交原企业的相关资料。
(3)如果经营范围中涉及外商投资限制内容或对外资有特殊要求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外商投资限制的暂行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再进行经营范围新增。
(4)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设立后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
在新设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提交新设分支机构章程。
(5)外资企业增加经营范围不得使用外国投资者中文或者外文字号,必须保留中文字号。
(6)在新设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净资产比例、主要人员组成和结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不具有上述内容的外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得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外国投资者中文或外文字号。
(7)对于非国有股权变更申请或中外合资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应提交非国有股份转让协议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