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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公司有什么条件需要?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1-11
注册外资公司有什么条件需要?外资公司是指外国公司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其投资形式可以是独资经营、合营、合作或外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工商管理制度,实行···

注册外资公司有什么条件需要?

外资公司是指外国公司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其投资形式可以是独资经营、合营、合作或外资。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工商管理制度,实行独立的企业法管理。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注册资本

(1)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一般要求500万元人民币;

(3)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允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目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设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由公司章程确定。

(5)外资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股本总额中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或者以实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而设立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包括外币投资。

但在我国现行《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以货币出资;在外资企业法实施前,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依法按规定申请以货币和实物出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使用外商或者中方投资者的设备。

二、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由投资主体根据业务特点、发展需要,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确定。

经营范围是指外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基本原则或业务项目,是对投资者行为活动的规范,也是投资者在设立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所作的安排。

注册外资公司一般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可按照下列顺序填写:

A。项目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标明的内容填;

B。经营项目:(以下所列名称按下列顺序一项填写)

三、公司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新型公司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以投资人组成有限责任公司为前提,以投资者对有限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为特征,有利于股东之间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来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体出资而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共同对公司的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过程中出现并发展起来的企业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国独资企业(简称合资、合作或境外上市),除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

四、公司名称

1、注册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由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核准;

2、外资公司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无中国文字的字样,且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

3、注册公司应当在同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并不得使用与汉字相同的文字;

4、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外资独资企业名称时,其名称为“外商独资有限公司”或“外商独资企业”。

5、注册外资公司需要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能使用中国人名和地名,但允许使用简称;如果外国公司需要变更字号或公司的简称时,应当由其所在国或地区法律规定变更审批机关。

五、设立地点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规定,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内经营两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标准等有关规定,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的,还可以申请延长两年。

申请设立公司的主要地点包括:

1.住所:以外国(地区)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为办公地而申请设立。

2.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注册资本100万美元,或者可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3.经营范围及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确定。

4.生产地址:外国(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投资设立的;其生产设备、产品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取得许可证件的;其产品出口的可以不具有国内加工贸易手册或者许可证。

5.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地址与注册资本规模和主要经营范围相适应,且为主要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业务,并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

六、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但不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此外,公司章程或合同中可以约定由董事或经理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副总裁。

在外资公司的实际经营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是实际负责该公司全部经营活动和全部经济决策的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执行机构的成员中不能有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有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一)担任董事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二)担任境内投资企业驻境外代表机构及其他中国内地企业驻境外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上述情形下,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或中国内地企业驻境外代表机构与中国内地企业驻海外其他分支机构进行合作业务往来可不受上述三种情形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除外国(地区)驻华代表机构和中资商业零售贸易公司外,中方股份由外国(地区)投资者和中方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占合资经营比例不低于75%。”

七、申请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5年。

4.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以下文件:(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外籍人士须提供护照资料页原件和翻译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章程原件;(3)外国投资者、外国资本的投资数额证明,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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