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许可申请流程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1-23
互联网出版许可申请流程
互联网出版许可是指:从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互联网出版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互联网图书、报纸出版许可证》。
《互联网图书、报纸出版许可证》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发,各省新闻出版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本地区的《互联网图书、报纸出版许可证》核发工作。
互联网出版许可有效期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图书、报纸出版业务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立即停止一切活动。
一、申请条件
1、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互联网出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有适应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资金,其中:
3、有与互联网出版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
4、经营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制度。
二、受理部门、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受理部门:省级或者不设区的市新闻出版局。
3.审查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申请材料提交后,省级或者不设区的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互联网出版业务单位的情况说明;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期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复的决定。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告知义务。
五、特殊情况处理措施
1.申请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符;
2.申请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其法人、主要管理人员、股东或经营地址与许可证核定内容不一致;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外国人,未取得我国长期居留许可的;
4.申请单位经营范围中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