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明所需条件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1-25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明,需要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材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药品信息服务、药品广告发布或网上交易等活动的机构,应当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明。
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符合条件的药品信息管理人员。
(一)《互联网网站 ICP证》或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资格证》。
(二)单位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公司和企业的职务。
(三)单位名称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名称一致。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所需网站域名的解析证书;
注:以上内容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91号令)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42号令)第九条,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资料及附件中有部分内容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需提供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证书,且必须通过认证(附:域名解析管理系统)。
网站域名的解析证书(即:域名根证书)可在企业内网或企业官网上下载;也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取。
三、在全国或者本地区内具有2名以上专职药品信息工作人员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本单位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工作的证明文件,申请开展药事服务业务还应当提交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证明文件;
人员和药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产品应当是合法的、合格的产品,并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备案证明。
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证书。
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核查属实,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告知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国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登记表由申请人填写,表中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并加盖企业公章);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5.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遵守的其他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与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与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