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要办理证件吗?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1-31
据了解,垃圾清运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相应的操作规范,进行作业。
从事垃圾清运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规定办理《生活垃圾清运许可证》或者《建筑垃圾准运证》,持证上岗操作。
从事垃圾清运作业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作业标准,或增加或减少作业内容及作业项目。
严禁擅自停运、损坏、挪用或私自关闭环卫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严禁未经核准登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工作。
一、清运单位必须具有与其承担的垃圾清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车辆,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良好的专用作业车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悬挂统一的标志牌;
车辆和人员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作业工具、防护设备和安全设施,建立作业管理制度,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实行垃圾分类收集。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大类,并对各类垃圾的收集与运输作出了详细规定。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再生利用的材料,如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这些资源都可以经过加工后再利用;有害垃圾是指不能再利用或者对环境危害较大以及需要特殊处理的废弃物,如废电池、废灯管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物品,这些物品往往难以处置或需特殊处理。
三、在作业前应当对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进行清洁,并做好维护工作;
作业过程中,不得有其他人员进入收集容器内。
四、清运作业单位应制定垃圾倾倒或运输方案,明确作业范围,并按规定设置必要的防雨、防潮设施。
五、在进行垃圾清运时,运输车辆不得有滴漏或撒漏现象;车辆上的各类垃圾应保持整洁完整;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六、运输作业结束后,在确认无人值守后方可收运。
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得将车辆与生活垃圾混合装载;车辆应当保持密闭,并确保轮胎不带水,车身不扬灰;不得向道路两边倾倒生活垃圾。
八、对有特殊要求的作业场地或者作业项目,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垃圾的倾倒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一)车辆运输生活垃圾时,应做到不带泥、不污染道路及周边环境,保持车辆清洁、无撒漏。
(二)车辆在倾倒垃圾时,应及时对道路进行清扫和冲洗。
(三)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后的残余物应进行清运处置。
(四)在倾倒垃圾前,应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在倾倒垃圾前对所倾倒的垃圾进行清扫保洁。
(五)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运输工具整洁,车厢密闭无遗撒、无滴漏。
五、运输时不得沿途抛撒或乱倒。
运输垃圾时应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并防止与其他垃圾混杂。
在运输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保持车厢干净,严禁有杂物及生活垃圾混入。
在装载垃圾时,不得超过车辆的核定载重量;严禁超载。
禁止沿途倾倒或抛洒污染路面或水域,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和交通堵塞。
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