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3-08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信息、交易服务活动,即药品经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信息,为上网用户提供药品信息查询和交易服务等活动。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一.申请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
(三)有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相关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四)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其中,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五)有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内容和方案。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所需申请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三.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网站域名证书;
3、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联系方式;
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提供的栏目应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内容包括:(一)企业名称和通信地址(邮编);(二)企业概况,包括拟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网站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网站的服务器地址、域名归属情况等;(三)单位性质及组织机构设置;
5、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四.办理期限
申请人应当于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60日内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延期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许可的,发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证书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单位应当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场地、设施等条件。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单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站名称、网址;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活动的范围;
(三)网站域名注册的证明文件;
(四)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注册协议或者用户权限分配管理制度等;
(五)服务器所在地说明及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