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施承包企业资产管理等标准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电力工程施承包企业资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电力工程施承包企业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开展对电力工程施承包企业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等情况。
1.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电力工程施承包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强化对电力工程施承包企业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无资质、超资质范围承接电力工程施工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防止在资产管理和工程款支付中形成资金沉淀和被侵占、挪用情况发生,严禁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要求电力工程施承包企业提供担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工程施承包企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等情况。
2.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施承包企业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5号)等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规范资产折旧和摊销制度;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资产损失的确认、计量、账务处理和财务报告制度。
3.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施工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租赁或进行其他财务性投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完善的决策、授权、执行、监督和绩效考评机制,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施工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租赁或进行其他财务性投资时,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财务活动的内部控制,保障资金安全。
4.加强财务监督管理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电力工程施承包企业资质审批方式,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清理规范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和监管机制。电力工程施承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电力工程施承包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电力工程施承包企业资质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5.明确相关单位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等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施工企业整改;对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管理职责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