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立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详细程序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2-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物业管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设单位在领取到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向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
一、筹备
筹备组应于2014年12月20日前,由筹备组负责收集和汇总相关材料,并提交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审查。
筹备组应将筹建物业管理公司所需的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中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证书和有关档案、印章、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等。
筹备组还应将筹备工作所需资金(包括房屋、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的筹集情况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征求其意见。
其中,涉及物业服务成本问题时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筹备组成立后应按照《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和管理区域。
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经签订前期物业协议并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不能以《小区管理规约》约定为由拒不提供前期服务。
二、注册
《注册物业管理企业证》,
(一)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或者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公司章程备案的文件。
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或者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事宜,由批准机关予以撤销。
三、接管
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30日内到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接管。
(1)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2)接管前一年内,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3)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双方未达成具体服务合同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签订变更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场地租赁或装修服务协议。
四、登记发证
物业管理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向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市、区、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或者该申请书内容与所提交材料不一致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登记。
登记后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物业管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