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管理条件相关规定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2-14工商登记管理条件相关规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在申请前进行的形式审查以及决定准予设立登记或批准注册的条件和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条件才能设立,而企业能否符合这些审批要求,则取决于是否符合一定的登记条件。
本文就结合《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工商登记管理条件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条件。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和任免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的由变更后股东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24号):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由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金。”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同,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个“出资到位”与一个“实际到位”的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申请从事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应当依法取得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市场主体名称可以由企业字号和行业或经营特点决定,可以直接作为市场主体名称,也可以选择在字号之后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命名。
但企业字号和行业特征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擅自改变。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应当按照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填写。
从事前置审批或许可经营的项目,要取得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因此企业在确定登记时应当注意自己经营范围与核准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位于合法地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居民区、商业繁华区及其他禁止设立场所以外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场所应当取得合法证明文件。
(一)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无船承运业务的,应当向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
(二)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停车场经营、机动车清洗、修理和维护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备案。
(三)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其场地应符合相关要求:有相应的消防设施与安全技术措施、厨房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环保要求,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
相关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自主选择一种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进行配对。
五、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0%。
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交其认缴出资额和缴纳出资额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到位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用货币资金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