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不得违背的规定有哪些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2-2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的活动:
擅自改变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擅自改变节目制作机构的经营范围,或者在节目制作场所外自行开展活动,未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吊销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证件。
一、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经营活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申请延续应当在届满前提出申请。
广播电视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广播电视技术保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生产制作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与广播电视设施维护、运营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经营活动,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广播电视内容生产的;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从事节目投资、制作和传播活动的。
二、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广电节目制作;
擅自改变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经营范围或者在节目制作场所外自行开展活动,未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擅自变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法定代表人;
擅自将境外广播电视卫星频道或者无线电视频道转台到境内电台电视台播出。
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吊销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证件,且三年内不得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三、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广电节目生产场所的经营范围或者将经营范围转至其他单位从事,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擅自设立、变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
1、违反本规定,在广播电视设备设施上安装、使用未经批准的信号源和其他设施,不履行相关义务,被吊销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证件。
2、违反本规定,擅自转让、出借《广播电视机顶盒》或者《数字电视机顶盒》等《广播电视报》(以下简称报)或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的申请材料,或者在许可有效期内将报出借的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转让其他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被依法吊销广播电视行政许可证件。
四、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广播电视作品著作权转让、授权给他人以及未取得相关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在其作品上署名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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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深圳)德明律师事务所陈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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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技术处理业务、互联网站备案服务、互联网视听栏目备案等业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技术处理业务,擅自从事互联网站备案服务和互联网视听栏目备案服务。
未按照本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技术处理业务的,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设备安装在互联网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未按照本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和报送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