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代理互联网出版物服务许可证流程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3-16
互联网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以电子形式存储的,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具有信息发布、传输功能的出版物,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是具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标识和 ISBN书号(即统一书号)。
互联网出版物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营性互联网出版,另一种是非经营性互联网出版。
申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1、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2、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及相应设施;
3、有必要的人员及管理制度;
4、有与出版物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场所,且不在其他经营场所从事出版物业务;
一.申请条件
1、有单位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职能分配;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工作条件;
5、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中包含申请理由、企业概况、申请事项和依据等内容);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原件1份);
4、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
6、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结构的说明,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三.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机关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网络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未取得《网络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网络出版物业务。
四.办理地点
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将从事互联网出版服务的地点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对从事互联网出版服务的单位设立条件有明确规定,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有必要的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5.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2、公司章程;
3、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法人或者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书面申请,包括本企业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和设立理由,设立方式等。并提交全部所需材料的电子版。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办理材料在网上提交,并将原件邮寄到审批机关。审批通过后,由省新闻出版局颁发《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并在新闻出版局网站上公布。同时,将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和《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在此期间,申请单位可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将变更登记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新闻出版总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