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产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1-12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产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产,是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拥有的以及将拥有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照约定条件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投资。
企业资产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部分。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非货币性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是企业财产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文以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介绍了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具体核算方法,并对其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供相关人员参考。
一、固定资产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固定资产,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其他物资等,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物资。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
本企业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及所处行业特征,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将本企业按照不同职能部门划分为三个二级类(见表1)。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其职能部门分类标准,分别采用成本法以及成本法核算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双法”)。
二、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指年度内)已开工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施工阶段在主体结构、内部装修和设备安装阶段尚未开始,但需经过验收并支付预付款的项目。
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如下:
(一)采用建造资产的,在建工程发生实际支出时计入在建固定资产;
(三)采用分期建筑法建造资产且有合同约定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进行初始计量,计入“工程施工”等科目。
三、原材料
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包括在产品、产成品和在产品加工中消耗的原材料,如钢材、水泥、木材、石料等。
企业发生的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材料费用,应根据原材料的类别和数量以及与采购材料有关的费用,在产品和产成品中单独设置“直接材料”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原材料为不能单独取得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购买的货物或者以货币资金支付的工程施工项目工程款、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材料费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建造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在产品和产成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产品是指用于生产本企业已完工产品和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具、机械设备等,以及不包括将在生产过程中耗用的间接材料。
在产成品是指企业为生产本属于本企业的商品而专门组织加工或制造的商品,包括加工后销售给顾客的货物和已作商品包装后直接销售给顾客的货物两种。
企业为本企业的商品进行加工和制造时,不包括将在生产过程中耗用的间接材料,所消耗掉的材料和工时不计入当期费用;
但对本企业以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时所消耗或者所支付的劳务费用应计入成本;
不包括为了销售产品而由用户负担并已进行包装和运输等中间环节而直接向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如提货费、运杂费、保险费等。
五、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实际发生或应当负担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长期待摊的摊销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并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