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许可证明使用范围有哪些?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1-12
劳务派遣许可证明使用范围有哪些?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那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明?
什么情况下使用劳务派遣许可证明?
今天,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单位的自有房产、土地等财产,依法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
如果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由用工单位保管,那么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主要责任是保证单位财产的安全以及用人过程中的正常运行。如果是劳务派遣的话,那么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为了维护用人过程不被中断以及劳动者个人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可以使用劳务派遣许可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8条也规定:“劳务派遣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所以,在劳务派遣期限超过6个月时可以使用劳务派遣许可证明了。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12个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岗位。
因生产经营需要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约定由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岗位责任和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与被派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实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前终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派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岗位职责,综合考虑职工本人日工资报酬、生产工人实际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三、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况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用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有关的真实信息。
劳务派遣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社会保险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要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派遣费。
因此,劳务派遣费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单位承担。而在这里“单位”是指用工单位以外的组织机构。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
(一)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向社会公布。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设立,取得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证》。
(三)以固定工资收入为基础,实行不定时间、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可以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劳务派遣的情形包括:
1.临时性工作岗位:为完成正常的劳动定额和其他法定工作任务而暂时无法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2.辅助性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员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且上述员工数量应与主营业务岗位相适应。
五、在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或者特殊工种范围内,需要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业或者特殊工种范围包括:
1.金融保险机构:证券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商业银行;
2.交通运输企业:道路客运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机构,港口码头企业;
3.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承包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专户;
4.物业管理企业:房屋建筑施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专户。
5.互联网服务企业: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营维护服务以及相关的软件开发;
6.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专职法律顾问。
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延续至2019年6月1日前;
在此期间,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根据其岗位和工作实际,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岗位同等条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在用工单位工作已满1年不满2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含1年)、距国家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期间的应当顺延至其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之日起2年内;
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用工应当严格执行本法有关劳务派动用工管理规定。
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制定并公布的标准,劳务派动岗位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七、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明以外情况。
第一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实施本办法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和暂停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权限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