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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废可是一门"技术活"你掌握了吗?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1-13
发票作废可是一门"技术活"你掌握了吗?那么,发票作废有哪些要求?如何进行发票作废?发票一旦开具成功,便不能进行作废处理。企业应在开票当月或次月5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金税盘)中的“一般客户”模块(或称“客···

发票作废可是一门"技术活"你掌握了吗?

那么,发票作废有哪些要求?

如何进行发票作废?

发票一旦开具成功,便不能进行作废处理。

企业应在开票当月或次月5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金税盘)中的“一般客户”模块(或称“客户号码”),将本单位已开具尚未抵扣或者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或电子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一般客户”模块报送的已开具未抵扣或者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作为记账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发布)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规定,将“已开具未抵扣或申报抵扣的”或者“已开具未使用且符合作废条件的”和“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需作为记账凭证或纳税资料管理、使用的”等情形记载在“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清单”中。

一、作废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如发现开具的发票有误,应立即作废。

作废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系统中作废;另一种是向税务机关申请。

(1)对于不能打印的,可采用手写方式;

(2)对于不能打印的,可先打印后进行作废,然后再重新开具发票并申报抵扣。

税务机关对作废发票进行审核时需要同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3)税务机关将不能打印但可以扫描的电子信息导入金税盘后,即可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二、填开作废发票

首先,企业填开一张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如不符合作废条件,则应将该张发票作废。

其次,开具新的发票。

注意:这里所说的“已开具未使用且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原专用发票在填开时不一定存在作废情形,因此不需要对此进行证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填开发票时,企业必须要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要求和规定填写相应的栏次信息,并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打印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作废凭证》。

此外,《已开具未使用且符合作废条件》也是有时间要求的: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对已开具未使用且符合作废条件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处理;逾期不予受理。

三、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有误或者纳税人收到已确认营业收入的信息,应及时修改并重新开具。

因此,如果纳税人未及时修改已开具的专票信息,则其填开的专票信息在有效期内作废不得作废。

因此,对已开具专票的抵扣项目或进项税额进行作废处理时,应先对专票进行相应抵扣。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确认和记账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3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确认及记账手续按以下程序执行:

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等销货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流转或传至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的当天;开具完销货后提供抵扣证明等有关资料给税务机关备查的当天。

四、填开认证相符的红字发票和蓝字《增值税扣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一律扣留扣押所取得的发票,并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可能会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存在疑点为由,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对此,税务机关一般都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纳税人补交税款,并对其未使用发票进行收缴。

对于未使用发票,可以申请蓝字《增值税扣税凭证》吗?

根据国税函[2009]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的要求,自2012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时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监制章。

因此如果企业取得了未用红字增值税专用专票后就没有再去开票或进行抵扣、申报抵扣了吗?

当然不是!

根据国税函[2009]475号文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除按照《国家会计法》设置专门账簿的企业外,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过程中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发生纳税义务的企业,如存在开具、接受或者收到红字专票时未按规定使用的情形,应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专用发票,其税款计算方式与正常状态下开具红字专票一样。

五、将作废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录入至增值税专用开票软件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如需同时报送两份发票信息,应分别将作废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及对应记账凭证数据一并报送。

注意事项:

1.为便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底账系统中,销货方应录入作废后的发票信息。

2.为便于记账管理,企业应在增值税专用开票软件内设置“进项税额抵扣”和“销项税额退税”功能。

3.销售方开票软件与开票方系统不兼容时,可以使用开票软件或在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操作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4.销售方可以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系统中的查询功能,查询开具发票信息(包括作废),或者直接在税务机关的网上办税服务厅查询开具已认证未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包括查询)。

六、将作废后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录入至申报表主表第45栏次,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国税发〔2009〕9号)第十二条规定,直接将作废后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录入至申报表主表第45栏次。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办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38号)规定,对于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或逾期不申报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商营业执照核准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所以,未按规定时间申报以及逾期不申报,可能会面临补税处罚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从其税收管理员银行中扣缴未满一年的税款:……(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需作为记账凭证或纳税资料管理、使用的;……

七、企业填报完“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清单”后,应将填报的“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能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条件进行比对,以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属于发票使用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电子信息)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应在“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清单”中填写填列发票作废的理由,并将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对不属于发票使用范围的,应在“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清单”中填写填列作废原因。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需作为记账凭证或纳税资料管理、使用的,也应填报。

为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清单”进行账务、纳税申报等日常业务办理,以及涉税违法行为(如虚开、转让等)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会计人员可在“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清单”中填写填列作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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