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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应如何缴纳纳增值税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1-13
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应如何缴纳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是指受托人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

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应如何缴纳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是指受托人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从事货物生产和经营的单位的货物需求,并提供仓储、保管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受托人接受应税劳务,并将该项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

受托人接受应税劳务,是指为委托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接受委托方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受托方履行有关合同义务;代委托方保管财务会计资料等。

在代理记账服务中,受托人接受受托方委托,为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受托人按照委托方要求为受托方开立账簿和会计凭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票据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提供的代理记账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并由其取得合法收款凭证,或者受托方用于应税劳务而取得合法收款凭证所支付的费用,为“代理记账服务”。

因此,受托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代理记账并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税劳务”。

二、受托人为受托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不是对受托方履行合同义务。

受托方委托受托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就是受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受委托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对受托方履行合同义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行为人就同一事件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相似的意思表示时,视为一个意思表示。”

因此,受托人不能按照委托方委托的方式和内容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其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受托人为受委托人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权属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撤回承诺。”因此,受托人对受托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受托方委托受托人代理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和相应资质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为其代理工商注册备案手续。

三、受委托方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等,不能享受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为受托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文件资料。

在为受托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时,受托人应向受托方收取工本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1、受委托方收取的工本费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承担一半;

2、受委托方收取的工本费,在扣除必要支出后按规定支付给受托方;

3、受托方可将本单位收取的工本费金额记入账簿。

4、受托人在为受托方才开具发票时,不得将本单位取得的任何其他票据代受托方交至市税务局代开发票。

四、受托人保管财务会计资料,不属于应税劳务。

其中,对受托人代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应税劳务。对受托人保管财务会计资料的行为应视为货物流转,确认为应税劳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附件5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若干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货物,适用一次性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取并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数额确定销售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百分之二十预征增值税”及附件6 《增值税预征率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六条“增值税预征率=(当期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合计)×征收率。”

五、受委托方取得的会计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受委托方取得的上述会计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委托单位取得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凭证,不得按照税法规定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也不得向税务机关提供。

对受托方因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对于受托方收取费用而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受托方在为受托人行为时,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委托加工材料汇总表》《委托加工劳务明细表》等材料,并附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受委托方取得的受托方收取的费用,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受托业务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得从工资中扣除。

六、受委托方为受托方开具发票给受托方时,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托方与受托人之间签订了服务外包合同,应按所提供的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如果受托人将相关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时,应按照分包业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其他单位”是指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受托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属于上述范围。”

由于受托人中有一部分人员并非受委托人聘用,不能取得相应工资薪金票据或其他凭证,所以无法提供相应的发票;而受委托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也不能开具发票,因此,受托人接受受托方委托为其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另外,对于受托人为受托方保管财务会计资料而签订的保管合同(如委托保管协议)和收取的款项(如借款)需要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在纳税申报期内,受委托单位或个人接受他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可以选择自行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人抵扣进项税额;

而不得选择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该应税劳务,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上述规定中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收到购货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的款项。

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受托人领取会计代理记帐业务资质,并将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保管;

委托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受托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收取款项,受托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委托方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受托人收取税款,代委托方保管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受委托单位或个人自行采购货物。

上述行为可以作为受托人接受他人提供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对未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而取得的货物价款和费用,不能申报抵扣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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