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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互联网出版物许可靠的条款?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依据该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范围包括“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保护;计算机硬件、外设和网络设备及数据的安全保护;其他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

依据该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范围包括“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保护;计算机硬件、外设和网络设备及数据的安全保护;其他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有关的”等内容。

其中第二条第三款“国家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一、办公类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十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软件著作权人应当自其创作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材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软件开发者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本办法第十二条软件产品、软件设计文档或者不具备《计算机应用保护条例》规定效力的程序设计文档的著作权人,应当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上述材料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送达,逾期未送达的,视为送达。

三、版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版权人授权文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1份,并交由版权人盖章或签名的复印件1份,并由版权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版权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

(四)与他人签订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四、网络出版资质和备案

1.出版、报纸、期刊(包括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资格的通知》(新广局字〔2004〕5号)所规定的资格;

2.互联网出版单位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3.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和备案手续;

4.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结语

互联网出版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完全不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约束。

而从《条例》所涉及的保护范围来看,该部分内容并未体现出对信息安全技术领域和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限制。

从“软件著作权”的含义来看,如果其包含在该条例所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则意味着对其版权内容有了实质性限制,不符合“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要求,但符合“信息技术领域和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因此,尽管在该部分规定中存在“许可靠”的问题,但仍有必要在实践中严格审查该部分内容是否存在“许可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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