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经销许可认证审查方法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1-13
道路运输经销许可认证审查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实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
国家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入资格和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制度。
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依法取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性运营批准文件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经许可的营业性运营批准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为1年以上的,应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
申请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条例》及有关规定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包括与经营业务相适应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货物储存、装卸条件,以及专用运输工具、专用装卸设备、专用停车场(场)等;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必须是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一次性到位的资本,其中银行存款不得少于100万元。
三、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从业人员,包括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信息化设施设备。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及与业务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四、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车辆,有能够满足运营需要和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器材、应急处置设备;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能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六、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泊位或者候客(货)场地;
七、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主要包括:车辆维护及检测设施(装置);货物装卸场地(设施);车辆技术等级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道路运输经销许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经交通运输部核准后,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经营许可。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金或者自有流动资金;
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车辆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有必要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四、有必要的场地、设施以及满足货物装卸需要和安全存放和防护要求的条件;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
六、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备必要的维护维修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条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经营者申请从事营业性运营的,应当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
2.受理条件:申请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相关材料。
3.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