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3月1日至5月末,免征上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税率由3%下降至1%。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1-14
新政速递:3月1日至5月末,免征上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税率由3%下降至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 公告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免征上海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同时,公告还指出了免征的适用主体范围和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条件。 在此期间申请享受减半征收税费优惠的应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一、在上海市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分别向货物或者服务供应商直接出口或者由他人接受货物、劳务、服务的,为出口货物劳务并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行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填列相关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免征增值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4号公告附件一)中有关房地产销售额中不含不动产销售收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等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相关事项,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可继续享受本公告关于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政策延至2023年底。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房地产项目免征营业税。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申请享受上述税费减免政策的办理流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上述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税降费申请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等。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在规定期间内享受减征税费优惠,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和资料。
三、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即当季申报时,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次月减按1%缴纳税费),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申请享受减半征收税费优惠。
以上,就是上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征税费的新政规定,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对上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在2023年5月31日后可享受减征税费优惠。
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2、按季申报的,符合第一条规定申请免税条件: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但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3个月或4个月销售额超过100万元(按季申报的,不受第二条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第2年剩余申报期内继续免税。
3、按月申报或者按次申报的,符合第一条规定申请免税条件:经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按季申报的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但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四、登记为一般增值税应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22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开具至2023年12月31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办法征收:
一、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售发票时,按相关规定要求,填写小规模纳税人信息并加盖纳税人印章。
三和上述方法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文件规定,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办税服务厅(含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已按上述方法缴纳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不能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征优惠。
五、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第四季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对剩余季度数(2022年第四季度仍未超过3个月)内不高于30万元的,免于办理季度间衔接手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2022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为减轻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促进小规模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关于进一步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作出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在2022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税款出现滞纳情形的,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缴纳税款。
六、登记为一般税务户(即当季申报时,尚未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优惠申请。
(二)纳税人应当在申请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说明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信息进行处理。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或逾期未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五)对小规模纳税人因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主管办税服务厅进行核实。
(六)小规模纳税人在减免期限内,可再次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申请,只需一次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注:1.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公告适用主体范围:1.自2021年7月1日起,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2.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原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可继续使用原标识继续经营;3.已办理一般纳税登记的企业,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进行一般纳税申报;4.原已办理一般纳税资格备案但不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可在重新备案后继续经营。
七、经本市税务机关批准登记为一般税务户(即当季申报时,尚未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办理2022年度的纳税申报时提交申请。
其中,“(二)按照规定办理2021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是指在2021年度没有销售额和未按次销售额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小规模纳税人”)。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征或者减征税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应免税、减除税额”:即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免税、减除税额: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上述第(一)、(二)项情形不属于免征政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