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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手写收据“白条”可以进入账户吗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1-19
案例分析:手写收据“白条”可以进入账户吗案例背景:原告李某于2014年6月在被告处购买了一辆汽车,当时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及一份手写的购车发票,但随后原告发现该车没有过户,遂将被告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发票是原告自己购买的···

案例分析:手写收据“白条”可以进入账户吗

案例背景:

原告李某于2014年6月在被告处购买了一辆汽车,当时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及一份手写的购车发票,但随后原告发现该车没有过户,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发票是原告自己购买的,并不存在未过户,双方不是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车发票是指卖方在买方处购买的、作为货款支付凭证的商业发票。

一、购车发票是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重要凭证。

在实际交易中,购车发票主要用于向卖方主张货款、抵扣税款、办理过户等,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变更、解除以及债务清偿等作用,也是证明卖方交付车辆的重要凭证。

在汽车买卖纠纷中,一般不会要求卖方出具购车发票或收据等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依据。

但在汽车交易中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已支付部分款项且未支付剩余的全部款项;购买的是二手车等情形,此时买方已支付全部价款并要求卖方出具发票或收据以证明其已收到全部价款。

在上述特殊情况下或购车合同签订后,为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争议、减少诉讼及执行风险和成本,对于未履行的部分价款或余款,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开具购车发票或收据来证明其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或者已经完成交付车辆的义务。

二、购车发票上记载的购车人信息与购车人身份是否相符是判断“白条”是否可以作为购车人身份证明文件的重要依据。

虽然原告在开具购车发票时,没有提供购车人的身份证明,但其对该发票内容的真实性有清楚的认识,并明确其为原告本人所购车辆的购车人(原告),故该购车“白条”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证明该车辆是原告本人购买。

三、在法律规定中,“白条”也称“付款凭证”是指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时取得,用以证明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完成支付义务且具有相应凭证效力的票据。

的证据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支付凭证的“白条”也称为“付款凭证”,其与普通发票不同,并非以开具单位为开票单位的原始票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票证是指票据”,因此对于支付凭证的形式,不存在“白条”与“票证”之间的区别。

即所谓白条(付款凭证)是指以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为基础产生的、证明双方已经完成支付义务且具有相应付款能力和条件的单据或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原告李某主张被告未交付汽车并主张其已支付车款而取得了相应的《白条》,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仅提交《白条》作为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已经完成支付义务且具有相应付款能力及条件,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四、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五、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可作为担保形式进入债权关系。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务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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