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程序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2-05
2022年8月8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通知》(沪安监许可〔2022〕2号)。
该通知对上海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明确了申请安全许可证时,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内容。
同时还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等相关事项。
为方便广大用户了解该通知以及相关规定,特做如下说明:
“安许通”提醒您:办理流程中需提供的材料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一、企业申报
(一)企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二)市级审查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企业,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决定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向被申请单位出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对被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提出质疑,并提出补充承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应出具《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
三、审核(核查)
1.受理:收到企业申请后,市安监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审核: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情况特殊的,经市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限。
3.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出具“现场检查记录表”,同时将检查结果报市安监局。
四、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现场核查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现场核查时应对申请人进行核查,并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情况表》和相关文书,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经初步评估,认为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本通知要求且能够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的,可予以受理;认为企业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齐相关材料;对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材料;对确实存在问题要求整改、复查并出具整改复查意见的应当再次进行核实和评估。
五、发证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予以发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信息公开及监督检查结果告知工作实行电子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