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合资企业的最新政策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2-07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要求进一步优化外资企业市场准入环境。
37号文明确,要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精简申请材料,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实现“马上办”和“网上办”。
其中,第41条(五)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孙公司可自主选择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与其他公司合作设立外商投资公司”。
一、关于申请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自己的财产为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社会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相结合的制度。
普通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承担后有权向其执行事务执行人追偿。
普通合伙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限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国投资者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租赁、认购股份或股权等方式取得企业控制权,不得利用财政资金以参股等形式取得企业控制权,不得在未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投资主体资格前就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条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程序,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建设项目所需审批事项的具体条件以及在中国境内所享有的权益。
三、关于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将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准入许可方面,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项目外,对外资企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形式的准入限制。
在准入后监管方面,将落实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对于涉及外商独资经营的项目将实行备案制;对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其他混合经营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四、关于申请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设立。
需要注意的是,37号文第42条(三)项规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应当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此处所指的“公司”,是指中方投资者为境外投资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因此,在申请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时,应严格遵守《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八部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发〔2010〕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八部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发〔2013〕5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规定:申请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须按照《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通过特定市场主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材料。
五、总结及建议
总体而言,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公司或合资公司的政策调整,主要是基于国家发展需要,对于一些重大外资项目的支持和鼓励,同时也体现了开放、包容、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虽然该政策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但是对于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厂仍然是有积极意义的,不仅体现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外资的决心,同时也为外资企业与中方合作伙伴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为双方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建立良好且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