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实物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3-17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出版实物资产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成立的互联网出版单位对其拥有所有权的各类实物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互联网出版实物资产包括:出版物(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数据产品(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数据产品)。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实物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1.总则
第五条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实物资产安全完整和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制定互联网出版实物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对互联网出版单位实物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盘点清查、登记制度,确保各项实物资产登记全面、准确、及时;按照本规定,定期进行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和鉴定。
第八条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开展互联网出版实物资产清查、盘点和鉴定工作。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清查、盘点和鉴定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2.实物资产管理
第六条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实物资产的采购、保管、验收、移交、清查盘点、处置和安全等管理,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实物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条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将实物资产信息纳入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完整反映相关信息。需要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在完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后,及时将对外投资相关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与资产所有者签订实物资产管理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实物资产保管方式、保管期限和安全保密措施等。
3.监督检查
第八条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出版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将实物资产管理纳入本单位业务管理体系。互联网出版单位对本单位的互联网出版实物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接受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提交年度报告。
4.法律责任
第十条互联网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接受实物资产的;
(二)接受实物资产后未进行妥善保管、使用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接受实物资产后拒不按照本规定移交实物资产的。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