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小规模自开专票业务范围继续扩大,专票认证将继续取消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1-13
新政:小规模自开专票业务范围继续扩大,专票认证将继续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月1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号),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根据2018年10月1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对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范围进行了扩大。
在此之后,随着新规实施,全国大部分地区均实行“两步走”的策略(第一阶段先试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第二阶段全面推开)。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地方仍有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为了满足广大小规模纳税人在此期间需要使用发票的需求,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通知》(财税〔20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通知》第一条明确,本通知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为: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比如,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加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通知》规定,自开专票的试点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规定是考虑到当前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存在的问题,所以才将其扩大到了自开专票试点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增加的2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主要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较为频繁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中。
具体来说,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情形之一: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支付或者负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但需要注意的是自开专票业务必须有对应的不动产。
《通知》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通知》还对试点地区的选择进行了规定: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之一,需要变更税务登记或非应税项目代码及号码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通知》中所指“其他情形”并不包括需要认证或稽核比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也就是说,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但其经营业务对应的不动产是通过增值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的。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如果企业有自开专票业务,在开票后需要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等情况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从15天缩短至10天,且认证不收费。
《通知》中指出,经税务机关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后,纳税人仍需要认证发票的,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通过网络办理。
(二)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以上两种方式均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者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其他业务”-“网上办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由于目前仍有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15天,因此《通知》中对此进行了相应调整。
在《通知》中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办理开具专票前已经在网络上完成票种核定的,税务机关不再收取票种核定费(即不用再收取认证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在网络上完成票种核定,同时还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产专用发票”两种方式办理。
五、《通知》还规定了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规则
此外,根据《通知》,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仍需使用纸质发票;
在发票领用方面,《通知》也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需使用自带防伪税控系统的电子发票或者纸质发票。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规定应按照销售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电子专票)。
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为免税、加计抵减销售额的,可分别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其中,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加计抵减比例);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收入×税率;
当期应税业务发生数=1-(1-4-2)/10。
六、自开专票业务继续在试点地区实行,但相关政策会根据试点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而在实际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降低税负成本,会选择在企业开票软件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此背景下,根据《通知》中的相关规定,《通知》中的新规也可以理解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需要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于企业而言,自行开具时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不过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常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自开专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号)及各地国税机关对自开专票相关政策的解读来看,一般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选择自行开具:
七、新规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销售不动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通知》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时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销售其名下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免税发票或者不征收增值税时,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涉及抵扣进项税额的,则需要全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不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其所对应的销售额不需要再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此外,根据《通知》中规定:“本通知所称不动产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土地。”
也就是说,《通知》中所称的“销售”仅包括已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地区,并不包括未纳入试点或者非《通知》规定地区。
因此如果某企业在某地销售不动产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也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