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出版物许可证明相关内容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2-05
为加强互联网出版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出版物经营行为,依据《互联网出版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8号)的规定:互联网出版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明。
《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应重新办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本办法规定的《网站许可证》或者《网络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无上述批准证明的,不得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
一、《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是指经营网络视听节目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的许可,即《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网络视听许可证》”。
2、经营网络影视内容服务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影视内容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媒体播放/播出许可证》。
3、在境外从事影视内容服务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个人”),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新闻机构批准后,可以设立境外网络播放平台。
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影视作品。
二、域名证书或其他网站身份认证
1.域名注册:申请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网站名称、域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域名转让或变更:被许可人以“。 CN”为后缀或其他后缀形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站,可以向该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3.网站备案:申请主体应当在本单位办理域名备案后到所在地市信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4.网站名称注册商标:注册或变更主体名称或经营范围时,可在本单位办理工商登记后到本单位的注册或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商标注册证》;
5.网页及相关内容安全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在互联网上提交有效的网页及相关内容安全认证材料,主要包括:网站安全证书复印件,或者是其他类型的安全证书。
三、网站安全等级保护证书或等级测评报告
办理网站安全等级保护证书或等级测评报告,需要网站安全等级保护达标测评报告,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责任清单》。
在互联网内容建设和运营中,应符合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况:
1.未经依法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办的;
2.未经依法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并已受到处理的。
四、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拟申请网站或经营范围中包含“互联网出版”业务的,还应提交《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原件;
申请网站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业务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出版单位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出版单位委托书:经办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