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公司注册满足条件
录入编辑:ml | 发布时间:2023-05-15外商独资公司的成立条件有:一、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二、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三、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及章程;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机构。
1.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上述最低限额。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500万美元。但是,这一最低限额只适用于由中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公司,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低限额应为100万美元。
外商独资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外国投资者,且各外国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50万美元。
为了便利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对于我国投资者在国外投资成立的公司,可以将其境外注册资本折股后作为境内公司股东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与境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规定。
3.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公司,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名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所持有的股权或者出资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应当提交该分支机构有权代表该企业或者其全部出资的证明。
3、外国投资者或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商独资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经营范围。
4.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及章程
外商独资公司在名称上应与国内公司名称保持一致,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使用外商独资公司的名称。同时,外商独资公司应在章程中写明“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内容。如果没有写,则必须注明“本公司不能经营有关行业”,以示区别。
在成立外商独资公司前,应先制定公司章程,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批准。如章程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纠正。
5.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外商独资公司的营业场所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是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办外资企业的城市、乡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是外商独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并不得与外商投资企业已经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场所相同。